第三十一章:香港人的報復?--毒面包案

    随着全球局势持续紧张,加上国内宝灵在1850年代的咄咄逼人行为,终于逼使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发生了震惊中外的毒面包案!
    什么?吃面包也可以吃出人命来?
    正是,而且「许多香港洋人视之为响应叶名琛呼吁香港华人攻击英国殖民者的举动」。(高马可:《香港简史》)
    事情的起源是这样的:
    1857年1月15日,香港维多利亚城,裕成办馆,早上七时。
    这是当时香港唯一提供西式面包的店舖。
    对于洋人来说,面包作为早餐是最正常不过,而且方便快捷,所以这间店舖每天早上都水泄不通。
    「一个一个来,别急!人人有份!」
    卖面包的店小二正在安抚鼓噪的人群,他手忙脚乱,将新鲜出炉的面包逐个逐个放在架上,将面包「安置」好后,再处理顾客的需求,在收银处忙得不可开交。
    「please be quick! i needa work afterwards!」
    「来了来了!大家别争!」
    店小二对于洋人的抱怨已是见怪不怪,反正每天早上都是这个样子,他心想只要挨多一两个小时,大家都上班后,店舖便会回复清静。
    而他没有留意的是,今天购买面包的混入了一位尊贵的夫人。
    「can i have some brown bread, please?」
    「来来来!帮紧你!帮紧你!(白话意思:正在为你帮忙)」
    店小二没有留意到,这位说话优雅、打扮时髦、佩金戴紫、贤身贵体的正是现任港督宝灵的夫人,而站在这位女士身后的,便是港督宝灵。
    或许店小二已是见怪不怪,毕竟这面包店是全港唯一卖西式面包的店舖,基本上是独市生意,在当时的环境,哪有洋人不吃面包?哪有洋人没有来过裕成办馆?店小二有什么大人物没见过?
    或许店小二根本不知道,今天的面包,与往日售卖的有所不同。
    就在过了数小时后,繁忙时间已经结束,店小二终于可以休息的时候??
    砰!砰!砰!
    「什么人在拍门?我还在睡觉呢??」
    「香港警察!现时怀疑你们与一单食物中毒案件有关!请跟我们回去协助调查!」
    「什么???」
    店小二摸不著头脑:怎么我们的面包出事了?
    「你们的店家东主呢?」
    「他不在店舖??」
    「他去了哪里?」
    「我们也不太清楚??他好像说去了澳门??」
    「什么!」
    所有事情都发生在短短数小时内!原来,今天吃了裕成办馆面包的数百名欧藉人 感到恶心、腹痛、头晕、呕吐!其中包括港督夫人!
    这并不正常!怎会能同一时间有数百人有同样症状?
    化验结果出来了。
    裕成办馆的面包含有大量砒霜!
    砒霜可谓古老毒物,无臭无味,也极易被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及皮肤吸收,将他放在食物上,只要少量砒霜已可置人于死地!
    这是要将英殖民的高级官员一举歼灭吗!
    不寒而栗!
    「东主不在店舖,刚好去了澳门,岂不是畏罪潜逃?」
    此时,裕成办馆的东主张霈霖和他的家人正在前往澳门的船上,英方已通知澳方,截下张霈霖,并将他移交至香港。
    洋人们看到他们,无不咬牙切齿,恨不得直接将他直接就地正法。
    当时的香港律政司坚持:
    「宁枉杀无辜!也胜于承认英国人的智慧和行动无法找出真凶!」(高马可:《香港简市》)
    似乎,在某些洋人角度看来,这单案件若由法院受审,未必能够有足够证据将疑凶绳之以法。
    你可能会奇怪,在面包下了砒霜,那一定是人为作案,为什么裕成办馆的人也有机会摆脱罪名?
    这里先简介部分普通法司法制度的一些观点。
    首先是「无罪推定原则」,简单来说,一个人若未被证实及判决有罪,在审判上应推定为无罪。
    所以,裕成办馆的疑犯,之所以称为「疑犯」,纯粹是因为他们与案件有嫌疑,但他们仍可享有公民辩护的权利。
    在此原则下,提出起诉的检察官应尽力找寻「疑犯」犯罪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事实上的确有罪。
    若证据显示不足,被告将会无罪释放。
    这与当时大清「有罪推定原则」不同,在此原则下,被告人必须收集和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才能有机会无罪释放。
    你或许会说,「无罪推定原则」岂不是有机会让真正犯案的凶手因检察官证据不足而脱罪?岂不是让更多罪犯逍遥法外?
    你说出了重点来。
    但英国的普通法法治精神就是,宁可错放一人,也不愿错杀一人!
    因为在「有罪推定原则」下,会有更多的被告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犯罪,而被迫送进牢房!
    若有犯罪都算了,你岂不能看见历朝历代的冤狱多不胜数?
    被剥夺自由的无辜公民,成为「有罪推定原则」下的受害者!
    「不行!将他们交给香港法院受审!」
    港督宝宁虽然为受害者,但仍然相信香港司法制度,将他们交给法院审理,希望法律能够还他们一个公道。
    2月2日,本案在最高法院开审。
    张霈霖聘请了两名大律师作为辩方,控方代表律师为律政司晏士地。
    张氏和另外九名被告被控「施用毒药并意图杀人及谋杀殖民地医官」。
    本案的关注点,落在了张氏究竟有没有足够的犯案动机。
    辩方:法官大人!被告在华人社会德高望重,而且家境富裕,他没有犯案的动机。这次的毒面包案,很大程度是受到同行竞争的陷害。
    控方:法官大人!被告公司正在面临财困,故他收受了清朝的利益,接受国内团体的呼吁,在中英关系恶化之时,在裕成办馆下毒一举歼灭香港的殖民地地方官!
    辩方:法官大人!被告一家人也吃了面包!他们当天在前往澳门的时间,他们也有中毒的征兆!呕吐不止!他们也正以为是英方所下的狠手!若然他们有心毒害洋人,为什么他们自己也要吃有毒的面包?
    控方:法官大人!被告的呕吐只是晕船浪所致!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他们吃了毒面包的中毒现象!这案牵连甚大!无论张氏是否知情,都应该被处以绞刑!
    审讯结束,由洋人组成的陪审团退庭商议。
    2月6日,陪审团5比1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事后,由于洋人对审讯结果大为不满,想在释放张霈霖后对他运用私刑。港督宝灵见事态严重,请示伦敦英国殖民地部,最终决定将张霈霖等被告递解出境。
    张兄事后到澳门和越南继续买卖洋货,成为当地著名的商人,至1900年逝世,终年70岁。
    毒面包案到此结束,虽然数百名中毒的洋人无人即时死亡,但有3人因中毒后遗症而逝世,其中包括宝宁夫人。
    英国政府非常关注这事件,伦敦晨报是这样骂清政府的:
    「中国禽兽所做的丑陋恶毒之事、前所未见的背叛??因所作之事极其败坏??而未能得逞!」
    港英政府也在事后非常紧张,或者可谓患了「ptsd(创伤后压力症)」,立马加紧对香港治安的控制,包括奏请伦敦派出五千名士兵驻扎香港,香港人继续宵禁,国内船只不得进入香港270公尺海域??
    大体来说,这件事虽然上升到国际社会层面,某程度上反映了清政府和英国之间角力的其中之一事件,香港人民或有可能受到民族情绪和国内的煽动而策划这场案件。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即使香港人民不是受到国内鼓吹,而是出于其他原因犯案,那他们的犯案动机在当时也会被拌入中英角力的漩涡里面。
    值得留意是,港英政府将这事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即使港督是受害者,很想打赢官司,但也无法左右司法结果,司法是独立于行政、立法机关,维持着司法制度的精神。
    怎么说呢?或许是上天看见宝宁推动第二次鸦片战争,给他一个重重的教训!